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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總會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
凡母校畢業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支持本會宗旨之各地區(系、所、學位學程)校友會或與母校相關之校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入會費及年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任期二年。
三、贊助會員:
凡母校肄業及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為贊助會員,滿二年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四、 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人士、機關團體或公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幹部、參與本會之諮詢編組,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國家法令、本會章程或未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獲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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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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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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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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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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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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