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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總會章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並副知母校校友聯絡室派員列席。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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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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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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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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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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